因拆迁 在校大学生“闪婚”
经过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一审、合肥市中级法院二审,儿媳最终被判无须承担偿还责任,60万元由儿子一人承担。并且判决以双方和解告终,但夫妻二人却在判决后协议离婚。
拆迁在即在校学生“闪婚”
2007年初,23岁的小强经人介绍与21岁的小雪相识,并确立了恋爱关系,当时两人还在读大学。小雪回忆称,小强很快提出两人结婚的要求,但自己觉得双方相处时间太短、彼此缺乏深入了解,而且她还是在校大学生,因此表示暂时还不想结婚。于是小强的父亲老张主动找到小雪,说明家中房子面临拆迁,如果此时家中增加人口,将多分补偿安置面积45平方米。老张向小雪明确表示,只要小雪愿意尽快与儿子小强登记结婚,就给小强与小雪买一套价值60万元的住宅。小雪认真思量后,决定和小强登记结婚。理由是:一来双方确实感情很好;二来趁早登记结婚,可让小强家多分45平米的房子;三来自己也可以小强配偶的身份与其共同取得一套房产。
于是小强与小雪在2007年10月领取结婚证,当天下午老张和小强一起到了售楼部,以小强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,并由老张通过其银行卡一次性将60余万元的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。
“闪婚”不久面临借款纠纷
婚后不久,房屋被拆,小雪与小强及小强的父母住进了新买的房子里。但是,因彼此缺乏深入了解、加之双方年龄较小、性格不合等多方面原因,小强与小雪经常吵架。一次大吵之后,小雪一气之下搬到学校宿舍居住,从2008年5月起便与小强分居。
很快,小雪收到了法院的传票,自己和小强成了被告,公公就是原告。原来老张将儿子、儿媳告上法庭,要求共同偿还60余万元的债务,理由是当初新房是自己借款给儿子、儿媳购买,现在要求还款,证据是儿子小强写给他的注明用于结婚买房的借条。
对此,小雪很诧异,明明是送房,怎么变成了借款?
法院终判小雪无须偿还
庭审中,小强称这笔钱是自己和小雪从父亲那里借的。一审法院判决小强、小雪共同向老张偿还借款60余万元。
二审法院认为,小雪与小强感情不和分居至今,在分居期间,由小强一人向其父出具借条,小雪对该借条不予认可,且小强与老张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,该借条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老张无法证明小雪与小强有共同举债的合意。于是改判由小强一人向老张偿还60余万元借款,小雪无须偿还。
此案二审判决后,已经对婚姻失望的小雪与小强协议离婚,小强一次性支付一笔钱给小雪作为补偿。(人物均为化名)(江淮晨报—张玉学)



